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受理申请人任某某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岳某某给付经济帮助费6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岳某某给付任某某经济帮助费6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洋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薛兰宇
书记员:张荣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