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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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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谢某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谢某甲(2013)永民执字第17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某甲在国外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同意待被执行人回国后继续执行,并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李国双(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