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劳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劳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赵某某摩托车一辆,被子三床,门帘两条、并承担执行费3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