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海宁,女,农民。被执行人段勇,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余海宁与被执行人段勇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三):原告段勇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余海宁现金5万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余海宁现金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段勇只按期支付了现金5万元,剩余5万元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余海宁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段勇支付2012年4月30日前应支付余海宁现金5万元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余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段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人又提出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段勇将执行款5万元当场给付余海宁,迟延履行利息余海宁放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段勇承担350元,申请执行人余海宁承担3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调解书(三):原告段勇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余海宁现金5万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余海宁现金5万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