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彩霞,女,农民。被申请人汪让奎,男,农民。
郭彩霞与汪让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5)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汪让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12的抚养费共计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执行了2000元。此后即外出打工,至该案无法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郭彩霞明确表示放弃700元,并自愿承担50元执行费。执行款2000元申请人郭彩霞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宏敏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梁洪君
书记员::许惠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