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樊某某与樊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长执字第79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甲经常不在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长执字第790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刘林选执行员杨霖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