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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长执字第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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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2006)长执字第54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魏华执行员郑潇执行员席德厚

书记员:孙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