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某某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且申请人何某某亦同意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胡千平执行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