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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何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长执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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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某某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且申请人何某某亦同意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胡千平执行员刘林选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