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昌勤,女,农民。被执行人岳啟朝,男,居民。
王昌勤诉岳啟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月5日王昌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岳啟朝将两居室房屋一套及席梦思床一张、17寸彩电一台、两组合沙发一套、电饭锅一个、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脑桌一张、两组合衣柜一套交付王昌勤。在执行中,双方已执行和解,岳啟朝支付王昌勤现金10万元,位于商南县城西苑小区**楼******两室两厅房屋**、席梦思床一张、17寸彩电一台、两组合沙发一套、电饭锅一个、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脑桌一张、两组合衣柜一套归岳啟朝所有。执行费50元由岳啟朝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