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宗禄,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慧,女。
李慧与熊录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宗禄于200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二条李慧给付女儿熊敏扶养费1800元,第三条李慧承担共同债务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慧于2010年1月4日自行给付申请人熊宗禄现金10000元,熊宗禄于2010年1月6日向法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由李慧给付女儿熊敏2009年度抚养费,第三条由李慧承担债务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宏敏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梁洪君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