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司机,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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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司机,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