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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蕊与刘培培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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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蕊,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培培,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王蕊与刘培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培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培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培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培培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刘培培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