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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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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姚某。

关于杨某申请执行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12)郑民二终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经查,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就已将案件款汇至本院财务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二终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丰审判员:朱军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