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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阎某、闫某甲与闫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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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阎某,成年。申请执行人闫某甲。被执行人闫某乙,成年,二七区兑周村48号楼。

关于阎某、闫某甲申请执行闫继峰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闫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闫某乙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