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阎某,成年。申请执行人闫某甲。被执行人闫某乙,成年,二七区兑周村48号楼。
关于阎某、闫某甲申请执行闫继峰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闫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闫某乙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