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址、身份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军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