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颛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颛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人民币1000元并当场领取,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何建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