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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洛南法执字第00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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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红审判员:王敏代理审判员:任文龙

书记员:丁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