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
肖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3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焕社审判员:李小斌审判员:王敏
书记员:丁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