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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肖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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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

肖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3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焕社审判员:李小斌审判员:王敏

书记员:丁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