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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叠执字第75号赵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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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