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所有,并未对被执行人杨某某腾交房屋及腾交之时限作出裁判。现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腾房于法无据,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应通过再行诉讼,以确认自己的权益,故本案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