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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根牛与李红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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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根牛,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渭南市临渭区丰塬镇明星村**人,现住本城区西二路南段,农民。被执行人李红娟,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新民街**,居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根牛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原信用社同意将被执行人李红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根牛的9500元变为被执行人李红娟在该社之贷款,下余案件款150元,被执行人李红娟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根牛。由被执行人李红娟归还该社95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剑桥审判员:刘娟洁审判员:杨李军

书记员:李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