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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培荣与王士景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泌法执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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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培荣,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士景(又名王景),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荣与被执行人王士景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士景患病事故,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泌法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付德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