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培荣,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士景(又名王景),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荣与被执行人王士景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士景患病事故,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泌法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付德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