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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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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国柱

书记员:杨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