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国柱
书记员:杨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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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国柱
书记员:杨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