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同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同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军峰
书记员:雷亚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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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同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同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军峰
书记员:雷亚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