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建伟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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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建伟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