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2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被执行人闫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国柱

书记员:侯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