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禹蛟,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定现,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驻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蛟与被执行人王定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在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王玺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安全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