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廖海见(廖海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廖海见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海见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4月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海见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廖海见的银行存款350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张松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