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29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光福,男,生于1968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潘云贤,女,生于1964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张光福申请执行潘云贤离婚(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云贤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江县支行的存款308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云贤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江县支行账号62284121007********存款308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潘云贤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