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鸿权
书记员:杜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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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鸿权
书记员:杜欣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