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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某某与被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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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白某某,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5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某某已履行标的款50000.00元,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剩余102000.00元标的款于2013年9月22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强

书记员:李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