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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闻欣诉被执行人杨明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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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闻欣。被执行人杨明来。

申请执行人李闻欣诉被执行人杨明来离婚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明来给付婚生女杨堪钦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十八岁止,共计18000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51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