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闻欣。被执行人杨明来。
申请执行人李闻欣诉被执行人杨明来离婚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明来给付婚生女杨堪钦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十八岁止,共计18000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51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