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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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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已按判决书履行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成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