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已按判决书履行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成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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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已按判决书履行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成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