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景华,女,1937年6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41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泌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德祥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秀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董德祥病故。本院已裁定变更第三人孙秀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秀华的工资收入,每月冻结600元,此款由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提取,至其履行义务止。
审判员: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张松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