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凤琴,女,农民。被执行人方小平,男,农民。
高凤琴与方小平因离婚纠纷一案,2007年4月高凤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6)商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由方小平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以及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方小平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人高凤琴预交执行费50元。以上三项共计440元整。因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小平常年外出未归,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并告知其若方小平回来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近几年来申请人高凤琴多次到本院反映其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在外乞讨。本次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因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给予申请人高风琴司法救助44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商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