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彦财,男,农民。被执行人杨永花,女,农民。
胡彦财与杨永花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永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胡吉宏、胡吉侠抚养费各50元至年满18岁止(共计10800元)。因此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永花常年外出未归,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先后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并裁定退出执行程序。本次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给予申请人胡彦财司法救助4000元,剩余6800元及利息其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执行费已报经院长批准予以减免。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