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征群,女,农民。被执行人赵海平,男,农民。
何征群与赵海平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1)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赵海平每月向何征群支付女儿赵明的抚养费40元至赵明年满18周岁止(2001年至2012年共5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于2004年立案执行,因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海平常年外出未归,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2004年向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09年本院在清理执行积案中再次裁定退出执行程序。本次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因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给予申请人何征群司法救助3000元,剩余部分何征群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预交执行费375元也自愿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