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37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82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10日。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支付其女儿刘某甲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份抚养费9000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财产、股票、汽车财产折价款25000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7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500元,剩余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876元(含执行费376元),现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第五条及(2013)汉执字第003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岩审判员:胡翔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吴善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