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的(2011)费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本院终结对(2011)费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费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怀进审判员:孙成伟人民陪审员:李涛
书记员:李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