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与申请执行人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朱叶申请本院终结对(2012)费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怀进审判员:戴德祥人民陪审员:李涛
书记员:李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