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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庞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西执字第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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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某。被执行人刘某。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63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463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李杰审判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