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5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桂林市八里街开发区一品嘉苑21栋3单元7、8屋602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许某某名下,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秀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廖戈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