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蒋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某某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红宇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