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福治,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戚小兰,女,生于1984年9月3日。
戚小兰诉王福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戚小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戚小兰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福治清偿案件执行款8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戚小兰已全部缴纳了案件执行款8000元,且申请人王福治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