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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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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按确定的时间,自觉履行该案案款18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07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