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按确定的时间,自觉履行该案案款18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07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