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秀容。被执行人钟光建。
申请执行人林秀容与被执行人钟光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秀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龙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光建按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给付2013年3月10日前应支付的177000元。
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钟光建在农行龙泉驿十陵支行的存款60200元予以扣划,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钟光建所有的厂房目前正在拆迁赔偿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08)龙泉执字第647号执行裁定书对其拆迁赔偿款在800000元内予以扣留、提取,待该赔偿款提取后本院共计11案参与分配。因申请执行人林秀容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又属被执行人,故本次扣划款60200元暂不领取,经向申请执行人林秀容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林秀容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林秀容本次申请执行177000元,已执行到位60200元。被执行人钟光建本案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秀容1168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9)龙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林秀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王运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