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慕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三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为2013年3月至8月小孩抚养费3000元(每月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次义务,抚养费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