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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涛与刘赛娟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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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赛娟,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涛与被执行人刘赛娟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赛娟自觉履行其付款义务,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