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XX,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XX,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XX与被执行人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