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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XX与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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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XX,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XX,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XX与被执行人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