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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迎春与高翔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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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迎春,女,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翔,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高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翔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中段颐馨花园8幢9层10906号房屋(权属证号:1100112007-14-1-8-10906-0)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李峰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